1、格律诗定型于唐代,为此作出贡献者,是初唐的沈佺期、宋之问、杜审言等人,后由杜甫集其大成。“格”的意思,是对诗句中处于双数字位及句末的文字的平仄声作出特定的有次序的安排,以及确定叶韵的方法。“律”的意思是必须遵守的规则。钱木庵《唐音审体》中云:用声之协律也,如用兵之纪律,如用刑之法律,严不可犯。
2、格律诗按字数分类,有五言和七言两种。按句数分类,四句为绝句,八句为律句。故其体常用者得四种:五言绝句、七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律诗;尚有不常用之两体:五言律句中多于八句者称五言排律,七言律句中多于八句者称七言排律。排律理论上句数无上限,但篇中句子要符合三个要求:(1)律诗格律的延续,通常按一个格律单元,每四句递增; (2)两句一联、一联一韵、全篇一部平韵到底; (3)除首尾二联外,中间各联都要对仗。由于对仗颇费心力,故七言排律较少人创作。与其花太多时间去对仗,倒不如作七言歌行体来得更自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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