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督的官职比巡抚大,地位也高于巡抚,总督官阶为正二品,是清朝时期地方的最高级长官,而巡抚官阶为从二品。总督的辖区较巡抚广,通常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
2、总督兼管数省,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与经济。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3、总督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
4、地方总督多因防边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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